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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拖延缴纳保护基金要按每日0.03%的比例交付滞纳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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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7-28 9:17:41 来源:证券时报 作者:于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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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算公司、主承销商均需设立专用账户,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按期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的指定账户。
今后,凡是没有按时、足额缴纳保护基金的缴款单位,将要按每日0.03%的比例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。这是证监会昨日发布的《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做出的明确要求。《通知》还强调,缴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。
根据《通知》,深沪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,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%划入保护基金公司的指定账户;证券交易所、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去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。
就如何规范保护基金的筹集,《通知》还强调,风险基金达到规定上限后,深沪交易所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,将交易经手费的一定比例划入指定账户。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也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,由结算公司上海、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,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的指定账户。
《通知》还明确,除了结算公司要设立专用账户,存放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,主承销商也要设立验资专用账户,存放股票、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部分的冻结资金及利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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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责任编辑:王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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